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竹艺轩家纺坑人,湖南竹艺轩家纺股份有限公司是非法融资的骗子企 热搜网
来源:  时间:2017-04-04 03:45:37  浏览:   我来说两句( )
成立日期: 2010年9月3日
经营范围: 纺织品、服装、鞋帽、床上用品、日用百货、竹炭、炭包、炭雕、洗涤用品、化妆品、保健食品、II类医疗器械、仪器仪表的销售。(涉及许可审批的经营项目,凭许可证或审批文件方可经营)
本局根据群众举报,发现当事人涉嫌在我市组织策划传销,于2015年7月9日依法对当事人进行立案调查,现案件调查终结。
经查:当事人系湖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登记的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4月开始在我市开展经营活动,主要是销售 竹亿轩 牌竹系列产品,包括竹炭纳米牙刷、竹醋保湿滋养乳液、竹纤维袜子、竹纤维全竹童巾、竹纤维内裤、竹纤维被子等。当事人销售 竹亿轩 产品采取的经营模式为:经介绍推荐交纳1.2万元入当事人账户后(当事人称入单),即成为当事人会员,当事人给会员办理VIP卡和银行卡,每入一份单办理一张VIP会员卡,成为当事人会员的可享有以下权利:(1)公司赠送2000原始股。(2)公司给予每月销售业绩9%平均分红或者每月分配280原始股。(3)直接介绍推荐他人入单1.2万元成为会员的可以获得:介绍推荐入单会员人数(当一人入多份单办理多张会员卡时按会员卡数) 1080元的报酬,被介绍人再介绍推荐他人入单成为会员,第一层介绍推荐人可以获得介绍推荐入单会员人数(当一人入多份单办理多张会员卡时按会员卡数) 320元的报酬。(4)介绍推荐他人入单(交纳1.2万元)成为会员和被介绍人再介绍推荐他人入单即直接推荐和间接推荐他人入单成为会员,所有的入单金额作为业绩计算。累积业绩达到50万元成为县级经理,公司给予每月新增销售业绩2%的平均分配提成;累积业绩达到100万元成为市级经理,公司给予每月新增销售业绩1%的平均分配提成;累积业绩达到300万元成为省级经理,公司给予每月新增销售业绩0.5%的平均分配提成;累积业绩达到800万元成为大区经理,公司给予每月新增销售业绩0.5%的平均分配提成;累积业绩达到1000万元成为市场董事,公司给予每月新增销售业绩0.3%的平均分配提成。
2015年1月,当事人对上述经营模式作了修改:经介绍推荐交纳1.2万元入当事人账户(当事人称入单),成为当事人会员的可享有:(1)赠送公司1000原始股;(2)公司给予每月销售业绩11%平均分红或者每月分配280原始股;(3)直接介绍推荐他人入单成为会员的可以享受:介绍推荐入单会员人数1人获得1080元的报酬(当一人入多份单办理多张会员卡时按入单办理会员卡数); 2至3人的可获得介绍推荐入单会员人数(当一人入多份单办理多张会员卡时按会员卡数) 1680元的报酬;4人至7人的可获得介绍推荐入单会员人数(当一人入多份单办理多张会员卡时按会员卡数) 1800元的报酬;8人至11人以下可以获得介绍推荐入单会员人数(当一人入多份单办理多张会员卡时按会员卡数) 2160元报酬;12人以上可以获得介绍推荐入单会员人数(当一人入多份单办理多张会员卡时按会员卡数) 2400元报酬;(4)介绍推荐他人入单(交纳1.2万元)成为会员和被介绍人再介绍推荐他人入单即直接推荐和间接推荐他人入单成为会员,所有的入单金额作为业绩计算。累积业绩达到70万元成为县级经理,公司给予每月新增销售业绩2%的平均分配提成;累积业绩达到200万元成为市级经理,公司给予每月新增销售业绩1.5%的平均分配提成;累积业绩达到600万元成为省级经理,公司给予每月新增销售业绩0.8%的平均分配提成;累积业绩达到1200万元成为大区经理,公司给予每月新增销售业绩0.5%的平均分配提成;累积业绩达到2400万元成为市场董事,公司给予每月新增销售业绩0.5%的平均分配提成。
当事人采用上述经营模式,于2014年4月在湘潭地区首先发展易伯纯成为公司会员,由易伯纯通过直接介绍推荐和间接介绍推荐发展下线人员,在湘潭地区发展团队,并以介绍推荐入单成为会员的顺序形成上下线关系,以此计算并给予报酬。从2014年4月至2015年7月23日,当事人在湘潭地区发展会员702人,办理会员卡1468张,每张会员卡入单金额1.2万元,共收取会员入单总金额为17616000元。到案发时,在湘潭团队中已达到当事人制定的团队上下线累积业绩计酬标准的大区经理3人,省级经理5人,市级经理11人,县级经理29人。当事人每月5日将会员介绍推荐他人入单所得报酬和达到大区经理、省级经理、市级经理、县级经理所得团队计酬报酬从银行汇入会员和四个级别经理的银行卡上。
经核实,当事人销售的 竹亿轩 牌竹系列产品,系分别委托上海仙贝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浙江衢州净力竹炭科技有限公司、浙江美姿婷化妆品有限公司、扬州市广陵区名晨牙刷厂、山东德州汇佳纺织品有限公司、湖南莎丽袜业股份有限公司贴牌生产,其购进成本价为零售价格的25%。当事人销售给会员的产品在入单金额1.2万元内,按零售价格不打折销售,抵扣会员卡内入单金额,刷卡金额满1.2万元后,会员再购买产品,按五折拿货,2014年4月至2015年7月23日,当事人在湘潭地区的会员共刷卡消费领取 竹艺轩 牌系列产品的金额为6492633元;已入单但未消费领取产品的金额为11123367元。会员已消费并领取 竹亿轩 牌竹系列产品的采购成本为1623158元,上缴税费金额为376573元,销售利润为4492902元。
以上事实主要证据(略)

证据确实、充分,全部查证属实,并且符合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根据《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第七十一条规定,本局已将以上证据交由当事人发表意见,当事人未提出异议。本局决定采信以上证据作为定案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之规定,本局于2015年10月26日向当事人送达了(潭市工商经听告字〔2015〕03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将拟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告知当事人。10月28日当事人向本局提出听证申请。11月12日本局依法公开举行听证会,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和两名代理律师参加了听证。听证中当事人对于本局依法调取的上述51组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无异议,认为本局调查中采集的证据能真实反映当事人的运营模式。但对证据的关联性有异议,认为《行政处罚告知书》认定的事实歪曲、篡改了当事人的运营模式,一是当事人的商业模式中,消费者累积消费1.2万元可成为会员。享受会员的相关待遇,不是所谓的 交纳入门费 ;二是当事人以销售实际产品为目的,价格合理,不是所谓的 拉人头 ;三是会员累积消费70万元且经公司考核合格方能聘请成为县级经理,县级经理的工资是由当事人从当月整体新增利润中拿出2%向全国所有县级经理发放,不是所谓的 团队计酬 。因此,请求本局依法撤回(潭市工商经听告字〈2015〉03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中拟对当事人的行政处罚。听证后,当事人邮寄送达了委托代理人的代理意见、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出具的《专家论证法律意见书》和长沙市麓山公证处( 2015 湘长麓证民字1158、1159号)公证书等相关材料。
本局认为:第一、当事人以交纳1.2万购货款(当事人称入单)用于购买产品成为会员为条件,只有支付1.2万元入单款后才能取得享受相关待遇和发展其他人员加入获得报酬的资格。这不是累积消费,是预先支付;支付1.2万元入单款的主要目的与动机不是消费或者消费折扣,而是为了获取所发展团队人员累积业绩计算的报酬;人员越多、团队越大、报酬越高。至案发时,本案事实上有超过63%的会员并没有实际购买和领取产品。第二、当事人通过 直接介绍推荐他人入单成为会员的,当月介绍推荐入单会员人数1人的可获得1080元的报酬;2至3人的可获得介绍推荐入单会员人数(当一人入多份单办理多张会员卡时按会员卡数) 1680元的报酬;4人至7人的可获得介绍推荐入单会员人数(当一人入多份单办理多张会员卡时按会员卡数) 1800元的报酬;8人至11人以下可以获得介绍推荐入单会员人数(当一人入多份单办理多张会员卡时按会员卡数) 2160元报酬;12人以上可以获得介绍推荐入单会员人数(当一人入多份单办理多张会员卡时按会员卡数) 2400元报酬 的实际操作经营模式,要求被发展的人员再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并按发展加入的会员数为依据计算给付报酬。第三、当事人的实际操作模式是以 介绍推荐他人入单(交纳1.2万元)成为会员和被介绍人再介绍推荐他人入单即直接推荐和间接推荐他人入单成为会员,所有的入单金额作为业绩计算。累积业绩达到70万元成为县级经理,公司给予每月新增销售业绩2%的平均分配提成;累积业绩达到200万元成为市级经理,公司给予每月新增销售业绩1.5%的平均分配提成;累积业绩达到600万元成为省级经理,公司给予每月新增销售业绩0.8%的平均分配提成;累积业绩达到1200万元成为大区经理,公司给予每月新增销售业绩0.5%的平均分配提成;累积业绩达到2400万元成为市场董事,公司给予每月新增销售业绩0.5%的平均分配提成 的方式进行,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并按其直接发展和间接发展人员的入单金额作为业绩依据计算给付报酬,并非是对其直接销售的产品金额计算提酬。在计算报酬给付金额上,当事人以会员团队的累积业绩确定报酬级别;以每月新增销售业绩来按级别计算支付报酬。当事人每月新增业绩,实际上就是各团队每月发展下线入单金额的总和,其中就包含有本团队下线的入单金额,报酬更高,诱惑更大;符合团队计酬的本质特征和构成要件。第四、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2014年12月22日出具的《专家论证法律意见书》是依据当事人提供的材料作出论证的,当事人的实际操作运行与书面材料是不一致的。同时,该意见书也不是针对本案提出的论证。长沙市麓山公证处( 2015 湘长麓证民字1158、1159号)公证书只证明了当事人产品的价格,并没有证明当事人的经营模式。当事人听证申辩提出的理由和依据不能成立,本局对于当事人听证提出的观点和主张不予采纳。
本局认定:当事人根据其制定的经营模式及奖励制度,要求预先支付1.2万元用于购买产品成为会员,取得享受相关待遇和发展其他人员加入获得报酬的资格,并按发展加入的会员数为依据给付报酬,诱使加入会员继续发展其他人加入,形成上下线关系,以直接介绍推荐和间接介绍推荐会员入单金额累积作为业绩计算给付上线报酬,从中牟取巨大利益,其行为严重扰乱了市场经济秩序,影响了社会的稳定,属于《禁止传销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传销,是指组织者或者经营者发展人员,通过对被发展人员以其直接或间接发展人员数量或者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或者要求被发展人员以交纳一定费用为条件取得加入资格等方式牟取利益,扰乱经济秩序,影响社会稳定的行为。 和第七条 下列行为,属于传销行为:(一)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对发展的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滚动发展的人员数量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包括物质奖励和其他经济利益,下同),牟取非法利益的;(二)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交纳费用或者以认购商品等方式变相交纳费用,取得加入或者发展其他人员加入的资格,牟取非法利益的;(三)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形成上下线关系,并以下线的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上线报酬,牟取非法利益的。 规定的典型的传销行为,应依法予以处罚。
鉴于当事人组织策划传销活动事实存在,证据确凿,非法经营额较大,社会危害严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条 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第二十三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和《禁止传销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 有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行为,组织策划传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非法财物,没收违法所得,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及《湖南省规范行政裁量权办法》第二十八条 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之规定,结合本案有关事实和证据,参照《湘潭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参照标准》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 参照标准:有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行为,组织策划传销的,没收非法财物,没收违法所得,处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经营额一百万元以上的,处以一百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之规定,本局认为应对当事人予以从重行政处罚。
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条、第二十三条,《禁止传销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参照《湖南省规范行政裁量权办法》第二十八条、《湘潭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参照标准》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如下处罚:
一、 没收当事人违法所得4492902元;
二、 罚款1800000元;
上述罚没款合计6292902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湘潭市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将上述罚没款缴至湘潭市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逾期不缴纳罚款,本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湖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或者湘潭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或者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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