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发前的胡学凡和妻子徐建初
本刊记者 郑荣昌
2015年12月22日至23日,广为关注的胡学凡受贿案历经波折(原定2015年5月开庭,后经历两次庭前会议、近一个月的补充侦查)后终于在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
胡学凡长期在安徽省黄山市当领导,任省旅游局长不久,以涉嫌受贿落马,尚未起诉就被当地媒体指为 受贿数额巨大 。在法庭上,其辩护律师李亚童雄辩滔滔,结论惊人: 胡学凡的22笔受贿(共496万元)指控一笔都不成立!
李亚童律师在审理本案的安庆中院门口
庭审刚结束,记者采访了李亚童律师。
实体之辩:何为受贿?
李亚童律师介绍说,本案中,公诉人指控的22笔 受贿 大致可分三类,第一类属于真伪受贿争议,第二类属于普通的人情往来,第三类属于借款或借物
第一类真伪受贿争议?
例一、对于一笔5万元的受贿指控,李律师出示了胡某的证词: 他们把我逼了6天,起先让我承认送了100万元,我坚决不从,他们就改为50万元,我还是不从 最后,他们降到5万元,我实在吃不消了,就认了。其实,我只是在胡学凡的儿子(简称胡子)结婚时送给胡子一个红包。即便这个红包,我也没有白送,因为胡家也送过我不少礼物。
例二、对于胡学凡的妻子(简称胡妻)收受朋友张某2万元到新马泰旅游的指控,张某当庭(他是本案唯一出庭作证的证人)否认了之前在检察院的笔录,称根本没有送钱这回事,而且胡妻也从未去过新马泰。通过李律师当庭对张某的询问,张某道出那个笔录的来由,其在做笔录的时候被扣在一个酒店长达21天。
第二类人情往来?
例一、袁某是胡学凡儿媳妇的亲舅舅,他在外甥女与胡子结婚时送了10万元礼金,检方认定这是袁某承接安徽省旅游局一笔印刷业务而送给胡学凡的贿赂。李律师出示了袁某一份证词: 外甥女结婚,舅舅送礼,这不正常吗?另一位外甥女结婚时,我同样送了10万元礼金。
至于该笔印刷业务,李律师出示了著名摄影家汪某的亲笔证词: 我将摄影作品提供给安徽省旅游局使用时曾明确表示,作品使用可以完全免费,但只有一个要求,印刷质量必须由我亲自把关,印刷厂家必须由我亲自决定。之后,我看到袁某提供的印刷样品,决定将全部作品交由袁某承印。
例二、涉及证人张某的指控还有一项就是他在胡子结婚时,送了5000元红包。他在法庭上这样回答李律师的发问: 我们家和胡学凡家是世交,胡子结婚时是我父亲交代我代表全家送这个红包以表心意。李律师在法庭上说:假如这算受贿,行贿人岂不是张某所代表的的 全家 了?
第三类 借变送 类 ?
例一、2003年,胡子在上海高考前三个月,胡妻到上海陪读,正值 非典 不好租房,便借了朋友、黄山的邻居丁某一套上海的空房,三个月后随着高考结束便离开了该房屋,至今房屋已经空置了十几年,而且无论是房产证还是物业的业主登记卡都显示这套房子的房主一直是丁某。案发后,这套房赫然出现在受贿清单里,数额占了受贿总额的四分之一。
例二、2010、2011年之交,胡妻为准备在上海购房结婚的儿子向多位友人借款,其中包括向自家(胡家)祠堂董事长姚某借款200万元,其余借款因为购房付首付时并不需要那么多,都已归还,姚的借款也归还50万,并由胡子打给姚民和借条。检方不认为这200万元是借款,而认定为索贿。李律师提出,同时期、同方式、同用途向多人借钱,唯独这200万元被认定为索贿,这不合逻辑。
程序之辩:证人出庭?
李亚童律师与父亲、 著名前律师 李庄
李亚童律师还告诉记者,本案程序方面的瑕疵,也属少见
法律规定对职务犯罪的嫌疑人,检察机关对其讯问时应当有全程同步录音录像,而对照胡学凡的笔录,多处录音录像与笔录时间无法对应,有的笔录干脆没有录像。
胡学凡在庭审中表示,办案人员对他录像前会反复示意,还让他将完全没有的事情死记硬背下来照此背诵: 办案人员告诉我,我的态度将决定我的妻子和儿子是否会被采取措施,迫于压力,我只能都违心的承认下来。
另外,李亚童律师先后多次申请了涉案的总计110位证人出庭作证,最后只有一位证人获准。为什么人数如此之多?李律师说,本案所有指控胡学凡收受的物品,办案机关一件实物都没有查到,对这些实物的价格认定完全是这些证人笔录里说的。至于其他有关送现金、送购物卡的指控,证人们竟然能记得清在十几年前分别送过多少钱、多大面额,甚至装在什么颜色的信封里,这都极不符合常理。而在李律师提交的近200份证据里,有三分之二的证据和检察院的证据截然相反。比如检察院的证据说某人给胡学凡送了礼,辩护律师的证据却是某人说根本没有送礼。
所以,李律师说,如果证人不出庭,不经过各方充分询问, 无论法院采信谁的证据,都是武断的 ,李律师还在法庭上说, 在判决前,控辩双方的证据必须得到平等看待,处于平等地位,若像公诉人所说,辩护人的证据要足够能推翻指控,这句话前提已经包含了对胡学凡有罪的先入为主 。
程序上的问题不仅是在案件到了法院之后才出现的,在一年前,也就是胡学凡案发之初,办案机关在找相关证人取证的过程中,就出现了。最明显的就是同一位办案人员,在同一时间、不同地点、询问不同的证人。李亚童律师在法庭上也指出了这一明显的错误,共有7份笔录是在办案人员 分身 的状态下做出的。
专家说法:大批证人反水不寻常
就如何看待本案证人大量反水的问题,记者采访了华东政法大学刑法教研室主任、法学教授王恩海,以下是他的意见
《刑事诉讼法》第195条规定,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基本条件是 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有罪 。第53条第2款规定 证据确实、充分 必须符合下列条件:(1)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2)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3)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
与其他罪名相比较,认定受贿罪证据最大的特点是主要依靠当事人的言词证据。但是,与其他证据种类相比,言词证据具有易变性的特点,所以,在适用时一般都很慎重。言词证据与实物证据有冲突时,一般优先考虑实物证据。其他证据与现有言词证据不一致时,要考虑是否 存在无法排除的矛盾和无法解释的疑问 。
本案中,大量控方证人 反水 ,对公诉机关倒戈一击的现象。因《刑法》第305条规定的伪证罪最高可判处7年有期徒刑。从记者提供的材料看,如此多的证人甘冒法律风险向被告人的辩护律师提供了与其对公诉机关不一致的陈述,这足以动摇公诉机关的证据体系,足以产生合理怀疑。
出现这种情况,法院应当如何处理呢?《刑事诉讼法》第187条规定: 公诉人、当事人或者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证人证言有异议,且该证人证言对案件定罪量刑有重大影响,人民法院认为证人有必要出庭作证的,证人应当出庭作证。 显然,本案符合这一情形。因此,法院应当通知相关证人出庭作证,接受控辩双方的询问,据以判断其先前的证言可否作为定案证据。
一般认为,该条体现了刑事诉讼中的直接言词原则,该原则的基本含义是法官的审判以在法庭上直接获取的证据资料为基础,对言词证据的调查采取直接言词陈述的方式进行。该原则不仅有利于实现程序公正,而且有助于尽可能的还原案件事实,帮助法官对案件事实作出准确判断,形成可靠的心证,作出公正的裁判。
本案作为社会关注的重大案件,法院在处理时应当更加慎重。如果以本案为起点,探讨刑事诉讼法第187条的适用条件,确定该条的启动程序,明确证人出庭作证的权利保障等细则,则本案的意义或许并不在于惩处了一个贪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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