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兴市秀洲区环境保护局 你这样子审批文件,看得我也是醉了 nba比赛录像
来源: 时间:2016-11-01 06:09:04 浏览: 我来说两句( )
概述一下:在嘉兴市秀洲区高照街道陶泾新村住了十来年,大概上个月(2014年12月)开始,紧贴着小区南面围墙开始打桩造厂房了,大家觉得应该把这个事情弄弄清楚,怎么紧贴着居民区可以造厂房呢?找来了环保局批给这个项目的环评审查意见一看,嘉兴市秀洲区环境保护局,你这样子审批文件,看得我也是醉了。
一、先说一下基本情况吧
我们住的陶泾新村是一个农村拆迁安置的小区,都是居民自建的两层楼房,大家看到图片可不要以为这是个高档别墅区啊!小区是2003年开始建的,大概2004年底的时候,小区里面的房子基本建好了,据说小区南面、中山路北面(就是图片上标1、2、3的位置)原来规划是绿地,后来又不知怎么变工业用地了,唉,这些我们现在也不管了,当时也稀里糊涂没人起头要追问一下政府的。然后大概2005年的时候就建起了图片上标1的这个厂,当时是南海电动车厂,因为就是组装一下,我们就忍了,就是有的时候声音大,或偶尔有油漆味道的时候,我们才打扰一下市长电话12345,麻烦一下环保局跟厂里说一下注意一点。后来南海破产了,标1这个厂换成了浙江联动工具供应链有限公司,标3这个位置也造了个厂,叫什么不去管了。好了,现在标2这个位置又开始要建厂房了,还是贴着小区围墙打地基的。怎么没完没了了?离得最近的几家一合计,先去找政府问问清楚吧。
2015年1月5日,先去了秀洲区信访局,接访人员还是认真接待了我们,通过跟秀洲区环保局、秀洲区建设局、秀洲工业园区联系了一番,最后三方都答复,标2这个位置在建的厂房是经过全套审批的。在我们要求下,很快提供了
一份秀洲区环境保护局的环境评价审查文件:《关于浙江昌亿机械有限公司13887.5平方米厂房和传达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查意见的函》(秀洲环建函[2014]129号)。
1月6日,我们又去秀洲区信访局,因为对上面秀洲环建函[2014]129号中的内容有疑问,要求环保局来人解释,这次,信访局的一位年轻工作人员态度很生硬,认为该项目都是审批过的,有疑问让我们直接去环保局问,不愿接待,后来一位曹姓工作人员出来热情接待了我们,并联系了环保局、建设局和工业园区让他们派人过来。首先我们对秀洲环建函[2014]129号中,包含了很多工业生产的内容,以及没有公众调查等提出疑问,环保局章姓工作人员解释该项目只是造房子,没有生产的。然后我们又问,既然仅是造房子,那秀洲环建函[2014]129号中为什么又包含了“项目实施后企业生产规模保持不变,仍年产……20万台。”等内容,这些内容表明此前应该还有一份针对生产线的环保批复,对此环保局章姓工作人员表示以前没批过,是要等房子造好了,以后再批。经过一番沟通,最后环保局章姓工作人员表示要回去跟领导汇报,建设局来人表示会先让项目停工。
1月7日,我们发现南面的工地依然在打桩,似乎施工速度更快了。只好又去秀洲区信访局,接访的工作人员挺好,马上联系了建设局,不过无奈的告诉我们,建设局还在跟企业商量停工的事,能不能停信访局也不能做主,让我们要么找环保局,要么找建设局。我们一行只好去秀洲区纪委试着反映一下,到了区行政中心,为了进门,又费了一番波折(就不细说了),终于见到了区纪委信访室的褚主任,褚主任挺热情的接待了我们,并复印了相关资料,联系了环保等部门,确定下星期一,区环保局等会派负责人,跟我们再次会面。稍后,我们又直接联系了区环保局的周局长,周局长也答应下星期一会让人向我们解释。不过周局长似乎没有觉得区环保局有什么地方做错了,认为到时候给我们一个解释就行了。看来有必要分析一下秀洲区环保局错在哪里。
二、从三个方面说说秀洲区环保局错在哪里
(一)审批程序方面
1.因为秀洲环建函[2014]129号的批复时间是2014年7月1日,而《浙江省环境保护厅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实施细则(试行)》(浙环发[2014]28号文件)为2014年5月19日发文,2014年7月1日起实施,所以浙环发[2014]28号文件应作为依据文件。
2.秀洲环建函[2014]129号中,有“项目实施后企业生产规模保持不变……木工台锯20万台”、“技改后研磨废水……污水管网”、“本项目生产过程中产生的抛光粉尘的排放……二级标准”、“营运期厂区须合理布局,采取有效的隔声降噪措施……2类区标准”、“固体废弃物应按照……金属边角料、沉降粉尘……填埋”、“建设项目的……生产工艺……”等内容。上述这些内容都是对机械工业生产的批复。如果这些机械工业生产的内容都是以前另一份批复里的,那么,请拿出以前的那份批复来,如果没有批复过,那么这份129号文件包含了对工业生产的内容批复,就审批前就需要做如下工 作:
3.浙环发[2014]28号文件,第三条“应编报告书的建设项目和报告表且位于环境敏感区的建设项目应进行公众参与,包括公示和公众调查”。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第三条 (三)以居住……等为主要功能的区域是属于环境敏感区的。同时看129号文件中对生产性内容表述,该项目属于K.机械、电子类,a.若有电镀、喷漆等工艺则须编制报告书,那么根据浙环发[2014]28号文件第三条,必须进行公众参与;b.若是其他工艺,编制报告表,但因该项目位于敏感区,所以也必须进行公众参与。公众参与包括公示和公众调查。
4.浙环发[2014]28号文件,第七条,公示不得少于10天,公示应采用以下一种或两种方式:一是项目所在地报纸、电视,二是项目所在地镇街道或社区的公告栏等。
请问,公示和公众调查的资料在哪里?
(二)审批的内容方面
1.秀洲环建函[2014]129号中,有“项目实施后企业生产规模保持不变……木工台锯20万台”等内容。上述这些内容都是对机械工业生产的批复。如果这些机械工业生产的内容都是以前另一份批复里的,那么,请拿出以前的那份批复来。
2.秀洲环建函[2014]129号,中“本项目生产过程中产生的抛光粉尘的排放……二级标准”,说明该项目生产过程是不密封的,属于无组织排放,无组织排放的概念见《GB3840-91》7.1“凡不通过排气筒或15m高度以下……排放有害气体均属无组织排放。无组织排放有害气体进入呼吸带大气层是,浓度达……,应当设置卫生防护距离”实际有喷漆之类的,一般都要100米以上。
3.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大气环境》(HJ2.2-2008)10-大气环境防护距离 11.4大气环境防护距离设置,若大气环境防护区域内存在长期居住人群,应给出相应搬迁建议或优化调整项目布局的建议。
一个是以前对生产线的批复没有,一个是防护距离的设置没有满足要求。
(三)该行政许可违法违规
1.既然说秀洲环建函[2014]129号审批同意的是浙江昌亿机械有限公司建房,仅用于仓库,不用于生产,也没有批复过生产线,而秀洲环建函[2014]129号中“项目实施后企业生产规模保持不变……木工台锯20万台”等内容又都是属于批复机械工业生产的,那么这些内容的批复不应该出现在129号文件中,现在129号文件中批复了不该批复的内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属于第一款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情况,应当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要求,撤销行政许可。
2.秀洲环建函[2014]129号撤销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条 第四款 行政许可依法被撤销、撤回,或者行政许可证件依法被吊销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办理有关行政许可的注销手续。即该项目有关的规划、施工等一切许可文件都应当注销。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四条 第一款 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根据2015年1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八条 第一款 不符合行政许可条件准予行政许可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过、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其主要负责人应当引咎辞职。
第六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我们的建议
(一)撤销秀洲环建函[2014]129号文件,注销后续的规划、施工等许可。
(二)该项目停止施工。
(三)秀洲区政府赔偿企业损失。
目前,秀洲区纪委也已在积极调查了解,相信很快就会有结果。我们发帖说这个事情,也只想陈述下事实,表达一下想法,让大家评判一下。
一、先说一下基本情况吧
我们住的陶泾新村是一个农村拆迁安置的小区,都是居民自建的两层楼房,大家看到图片可不要以为这是个高档别墅区啊!小区是2003年开始建的,大概2004年底的时候,小区里面的房子基本建好了,据说小区南面、中山路北面(就是图片上标1、2、3的位置)原来规划是绿地,后来又不知怎么变工业用地了,唉,这些我们现在也不管了,当时也稀里糊涂没人起头要追问一下政府的。然后大概2005年的时候就建起了图片上标1的这个厂,当时是南海电动车厂,因为就是组装一下,我们就忍了,就是有的时候声音大,或偶尔有油漆味道的时候,我们才打扰一下市长电话12345,麻烦一下环保局跟厂里说一下注意一点。后来南海破产了,标1这个厂换成了浙江联动工具供应链有限公司,标3这个位置也造了个厂,叫什么不去管了。好了,现在标2这个位置又开始要建厂房了,还是贴着小区围墙打地基的。怎么没完没了了?离得最近的几家一合计,先去找政府问问清楚吧。
2015年1月5日,先去了秀洲区信访局,接访人员还是认真接待了我们,通过跟秀洲区环保局、秀洲区建设局、秀洲工业园区联系了一番,最后三方都答复,标2这个位置在建的厂房是经过全套审批的。在我们要求下,很快提供了
一份秀洲区环境保护局的环境评价审查文件:《关于浙江昌亿机械有限公司13887.5平方米厂房和传达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查意见的函》(秀洲环建函[2014]129号)。
1月6日,我们又去秀洲区信访局,因为对上面秀洲环建函[2014]129号中的内容有疑问,要求环保局来人解释,这次,信访局的一位年轻工作人员态度很生硬,认为该项目都是审批过的,有疑问让我们直接去环保局问,不愿接待,后来一位曹姓工作人员出来热情接待了我们,并联系了环保局、建设局和工业园区让他们派人过来。首先我们对秀洲环建函[2014]129号中,包含了很多工业生产的内容,以及没有公众调查等提出疑问,环保局章姓工作人员解释该项目只是造房子,没有生产的。然后我们又问,既然仅是造房子,那秀洲环建函[2014]129号中为什么又包含了“项目实施后企业生产规模保持不变,仍年产……20万台。”等内容,这些内容表明此前应该还有一份针对生产线的环保批复,对此环保局章姓工作人员表示以前没批过,是要等房子造好了,以后再批。经过一番沟通,最后环保局章姓工作人员表示要回去跟领导汇报,建设局来人表示会先让项目停工。
1月7日,我们发现南面的工地依然在打桩,似乎施工速度更快了。只好又去秀洲区信访局,接访的工作人员挺好,马上联系了建设局,不过无奈的告诉我们,建设局还在跟企业商量停工的事,能不能停信访局也不能做主,让我们要么找环保局,要么找建设局。我们一行只好去秀洲区纪委试着反映一下,到了区行政中心,为了进门,又费了一番波折(就不细说了),终于见到了区纪委信访室的褚主任,褚主任挺热情的接待了我们,并复印了相关资料,联系了环保等部门,确定下星期一,区环保局等会派负责人,跟我们再次会面。稍后,我们又直接联系了区环保局的周局长,周局长也答应下星期一会让人向我们解释。不过周局长似乎没有觉得区环保局有什么地方做错了,认为到时候给我们一个解释就行了。看来有必要分析一下秀洲区环保局错在哪里。
二、从三个方面说说秀洲区环保局错在哪里
(一)审批程序方面
1.因为秀洲环建函[2014]129号的批复时间是2014年7月1日,而《浙江省环境保护厅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实施细则(试行)》(浙环发[2014]28号文件)为2014年5月19日发文,2014年7月1日起实施,所以浙环发[2014]28号文件应作为依据文件。
2.秀洲环建函[2014]129号中,有“项目实施后企业生产规模保持不变……木工台锯20万台”、“技改后研磨废水……污水管网”、“本项目生产过程中产生的抛光粉尘的排放……二级标准”、“营运期厂区须合理布局,采取有效的隔声降噪措施……2类区标准”、“固体废弃物应按照……金属边角料、沉降粉尘……填埋”、“建设项目的……生产工艺……”等内容。上述这些内容都是对机械工业生产的批复。如果这些机械工业生产的内容都是以前另一份批复里的,那么,请拿出以前的那份批复来,如果没有批复过,那么这份129号文件包含了对工业生产的内容批复,就审批前就需要做如下工 作:
3.浙环发[2014]28号文件,第三条“应编报告书的建设项目和报告表且位于环境敏感区的建设项目应进行公众参与,包括公示和公众调查”。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第三条 (三)以居住……等为主要功能的区域是属于环境敏感区的。同时看129号文件中对生产性内容表述,该项目属于K.机械、电子类,a.若有电镀、喷漆等工艺则须编制报告书,那么根据浙环发[2014]28号文件第三条,必须进行公众参与;b.若是其他工艺,编制报告表,但因该项目位于敏感区,所以也必须进行公众参与。公众参与包括公示和公众调查。
4.浙环发[2014]28号文件,第七条,公示不得少于10天,公示应采用以下一种或两种方式:一是项目所在地报纸、电视,二是项目所在地镇街道或社区的公告栏等。
请问,公示和公众调查的资料在哪里?
(二)审批的内容方面
1.秀洲环建函[2014]129号中,有“项目实施后企业生产规模保持不变……木工台锯20万台”等内容。上述这些内容都是对机械工业生产的批复。如果这些机械工业生产的内容都是以前另一份批复里的,那么,请拿出以前的那份批复来。
2.秀洲环建函[2014]129号,中“本项目生产过程中产生的抛光粉尘的排放……二级标准”,说明该项目生产过程是不密封的,属于无组织排放,无组织排放的概念见《GB3840-91》7.1“凡不通过排气筒或15m高度以下……排放有害气体均属无组织排放。无组织排放有害气体进入呼吸带大气层是,浓度达……,应当设置卫生防护距离”实际有喷漆之类的,一般都要100米以上。
3.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大气环境》(HJ2.2-2008)10-大气环境防护距离 11.4大气环境防护距离设置,若大气环境防护区域内存在长期居住人群,应给出相应搬迁建议或优化调整项目布局的建议。
一个是以前对生产线的批复没有,一个是防护距离的设置没有满足要求。
(三)该行政许可违法违规
1.既然说秀洲环建函[2014]129号审批同意的是浙江昌亿机械有限公司建房,仅用于仓库,不用于生产,也没有批复过生产线,而秀洲环建函[2014]129号中“项目实施后企业生产规模保持不变……木工台锯20万台”等内容又都是属于批复机械工业生产的,那么这些内容的批复不应该出现在129号文件中,现在129号文件中批复了不该批复的内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属于第一款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情况,应当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要求,撤销行政许可。
2.秀洲环建函[2014]129号撤销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条 第四款 行政许可依法被撤销、撤回,或者行政许可证件依法被吊销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办理有关行政许可的注销手续。即该项目有关的规划、施工等一切许可文件都应当注销。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四条 第一款 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根据2015年1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八条 第一款 不符合行政许可条件准予行政许可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过、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其主要负责人应当引咎辞职。
第六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我们的建议
(一)撤销秀洲环建函[2014]129号文件,注销后续的规划、施工等许可。
(二)该项目停止施工。
(三)秀洲区政府赔偿企业损失。
目前,秀洲区纪委也已在积极调查了解,相信很快就会有结果。我们发帖说这个事情,也只想陈述下事实,表达一下想法,让大家评判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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